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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/09
什么情况下,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?当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房屋安全鉴定人应当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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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/09
经鉴定确认的危险房屋,该如何处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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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/09
什么是危险房屋?危险房屋如何处理?根据《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令第129号)第二条规定:危险房屋“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,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,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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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/09
什么情况下房屋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,不得作为经营场所使用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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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/09
建设、施工等单位在施工前,对周边房屋有何安全义务?根据《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》第十五条规定:1)进行地下设施施工、管线施工、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、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,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安全的,建设、施工等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。2)已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况的,建设、施工等单位应及时修复,排除危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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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/09
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其房屋安全有什么样的义务?根据《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》第十一条规定: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所属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使用(如防盗网、空调支架等)安全负责,要定期检查,发现隐患的,要及时委托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和治理。